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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制止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舞弊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鼓励公平竞争,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网络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在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2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 3
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1
考试时左顾右盼与邻座考生讲话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2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3
考试中有夹带行为者; 4
考试前将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
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3
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4
经确认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后,仍请人帮忙说情者; 5
考试前后纠缠教师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 信息或提高分数者。 第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
同一考试期间累计两次违反本规定第一、二、三条中所列行为之一者; 2
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盗窃试卷者; 2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包括请或代替别人考试者); 3
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 4
在校学习期间已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有本办法第三条行为之一者。 第六条 违纪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网络教育学院调查核实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考场纪录》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主考教师或考生所在学院(系)、校外学习中心主管教学负责人。 第九条 办学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主管教学负责人应当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报送网络教育学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校外学习中心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告知其在一周内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接受学生申诉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对于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系)、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员送回。受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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