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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院(系)、各校外学习中心(点):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之一。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设置与管理,直接关系到网络教育办学的成效。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切实保证和提高办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教高厅[200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实施教学、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与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综合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为规范我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切实保证和提高办学质量,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学习中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地方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法规,严格认真地履行建设协议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网络教育的各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条
学习中心实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和合作办学单位双重领导体制。其教学管理工作,归口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领导;行政管理工作则隶属于合作办学单位。 第四条
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统一定名为“武汉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地域名+合作办学单位名+学习中心”。 二、学习中心设置条件和建设学习中心程序 第五条
建设学习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建设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要求是大专层次以上的高校,具备为远程教育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 2.学习中心需建立在地级市以上城市,并且有比较稳定的生源; 3.有一支能满足教学需要、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或能够就近聘请一批有较高水平的教师; 4.有一支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5.能提供符合网络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办学条件,如校园网(或局域网)、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房、图书室等; 6.能为学生提供较好的食宿条件和活动场所; 7.在地级城市设立学习中心一般为1个;在省会城市设立学习中心一般不超过2个。 第六条 建设学习中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并要求合作办学的单位,首先需向我校网络教育学院提出建设学习中心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需陈述本单位已具备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需求等情况; 2.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对申请建设学习中心的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和生源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分析论证,经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审定,确认符合建设学习中心条件的,由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及时上报学校并由分管校长审批,审批后签定《建设协议书》; 3.由建设学习中心单位负责将武汉大学正式建设学习中心批文(副本)和双方《建设协议书》(副本)报当地省教育厅审批; 4.
当地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经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命名,挂牌授予印章,并签订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办学协议书,校外学习中心方可履行办学职责。 三、学习中心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
学习中心实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和合作办学单位共同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设校外学习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人员配置: 1.专(兼)职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2名; 2.负责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1~2名; 3.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务管理人员; 4.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兼)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人员; 5.根据专业设置的情况配备相应的导学教师,其职称应具备讲师资格。 第八条
学习中心的专(兼)职主任或副主任,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品德高尚、懂得教学管理业务并有一定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合作单位提名,并与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协商确定,由合作单位聘任。校外学习中心的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合作单位聘任,并报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备案。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报告。 四、主要职责 第九条
武汉大学主要职责 1.全面主持招生工作,明确招生原则,制定招生计划,印制并公布招生简章。 2.负责制定相应各专业、层次的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组织网络教育资源,并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网络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教材的选用和教学指导书的编写工作。 4.负责教学课件的组织、开发及制作。 5.负责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学考核标准。 6.积极收集学习中心信息反馈,对教学质量、教学教务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对实施的教学环节、教学过程进行指导。
7.负责利用网络教学手段组织课程导学、布置作业和答疑。 8.负责各项考试和考核,委派工作人员作为总负责人到学习中心巡视考试,组织报考学生的入学考试、录取工作。 9.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网络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10.负责将网络教学课件通过互联网络传至学习中心,保证学习中心的教学需要。 11.负责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主持各类专业毕业生资格审查,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武汉大学毕业证书,注明“网络教育”字样,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2.负责制定网络教育的各项收费标准,并报上级有关物价部门批准。 13.组织开展各项培训活动,对学习中心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14.定期开展校外学习中心的评估活动,表彰先进,强化管理,对管理不善和不能保证办学质量的学习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直到撤销学习中心建制。对不能胜任学习中心工作的人员,学校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予以教育或限期调整。 15.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网络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16.及时向学习中心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系统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落实学习中心的建制,为学习中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必备条件。 2.不断改善学习中心的远程教学基础设施和各项办学条件,为学习中心的 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服务,保证教学和服务质量。
3.定期检查分析和研究解决学习中心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学习中心师生员工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5.及时传达国家、地方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现代网络教育方针、政策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办学要求,做好教与学的支持与服务;协助做好学籍管理和日常教育教学全程管理。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校外学习中心(点)。 3.负责网络教育系统建设,保证现代网络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4.根据武汉大学的招生原则和计划,在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领导下积极做好招生宣传(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使用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提供的招生简章及各类宣传资料,未经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许可,不得自行印制各类招生宣传资料)、组织生源,做好招生报名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入学考试、录取等工作。 5.承担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包括日常的课程辅导,作业检查和答疑)以及平时测验、学期考试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7.配合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学生学习档案,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学生的学籍档案资料。 8.承担管理学生工作任务。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以及学生的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9.保护武汉大学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只向在籍学生提供武汉大学的 教育资源,支持多种形式在线有效的学习。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提供的所有教学软件、多媒体课件、习题库、试题库等相关教学资源,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扩散、出售。 10.配备符合网络教学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课程导学的师资、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并针对他们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培训,确保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上网学习。 11.提供具备相对独立集中的教学场所(包括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场所),教学服务设施。保障实验实习材料齐备,保证教学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实验实习正常进行。学习中心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电视双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计算机数量至少应保证每6个学生一台。 12.具有千兆局域网条件,并与中国电信网或中国教育网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兆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13.教学及生活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14.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学习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定期进行自我检查,随时接受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检查或评估。 15.保持与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密切联系,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准确地通报情况,避免任何事故发生和扩大。 五、奖励 第十二条
武汉大学定期开展评估活动,对评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习中心、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习中心,给予适当经济处罚,直至撤消学习中心,追究法律责任: 1.违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犯国家、地方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办学方针政策的; 2.不履行办学协议的; 3.严重违犯本办法的; 4.严重违犯或不履行教学管理职责的; 5.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6.未经武汉大学授权,使用武汉大学名义和网络教育资源另外办班或从事其它活动的; 7.以武汉大学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书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各校外学习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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